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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添加时间:2024-10-25 07:02:19    文章来源:行业新闻


  

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四条 国家队成员以国家队成员身份参与各项活动或参与我国篮协安排或参与的运动或相关的活动时,包含但不限于国家队竞赛、练习、开幕式、竞赛日热身、新闻发布会、庆功典礼、拍摄、推行或其他大众亮持平,只应穿戴和运用国家队配备资助商供给的产品和配备,包含但不限于服装、鞋、配饰和其他配备。如世界奥委会、世界篮联、世锦赛和亚锦赛组委会、我国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或我国篮协对国家队的着装有特别的条件(例如须着西装或民族服装或代表团一致服装),按相关特别的条件履行。

  第六条 国家队配备资助商可依据世界篮联规则在国家队队服指定方位按指定尺度和方式表现其称号或标志,国家队队服上仅答应呈现一家国家队资助商的广告,该广告以文字或资助商标志方式呈现,长不超越40厘米,高不超越8厘米,方位只能在国家队竞赛背心正面国家队称号或徽记/标志下方,国家队热身T恤反面或国家队套服反面(如世界篮联关于资助商广告方位和尺度的规则调整,将按世界篮联的最新规则履行)。国家队服装上的国家队资助商广告将不得是国家队配备资助商的运动竞赛配备品牌竞争对手,也不得是直接或直接从事卷烟或其他有损健康的产品的制作、批发或出售公司,该资助商称号和广告内容须事前报我国篮协检查赞同。如参与有特别规则的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时,按世界奥委会、我国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要求履行。

  第八条 为保护国家队全体利益,国家队成员与任何运动配备类资助商签定个人资助协议,须依照《我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力管理办法》规则事前报经我国篮协赞同。国家队成员考虑与国家队配备资助商之外的其他资助商签署个人资助协议时,须经过我国篮协将签约条件(包含资助金额和其他首要条款)告诉国家队配备资助商;如国家队配备资助商赞同按同等条件签约,则该成员应与国家队配备资助商签约;如国家队配备资助商抛弃优先签约权,则该成员可与其他资助商签定个人资助协议,并可在国家队竞赛和活动中穿戴个人资助品牌的鞋类产品,但条件是,该鞋类产品须与国家队其时全体穿戴的鞋类为相似色彩或相似色彩组合。

  第九条 已与运动配备类资助商签定个人资助协议的国家队成员应依照《我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力管理办法》和《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的规则将个人资助协议和其他所需材料报送我国篮协。

  第十条 国家队成员在为个人签约的资助商进行广告和推行活动时,应恪守《我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力管理办法》和《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和本办法,包含但不限于不得以国家队成员的形象或名义呈现,不得穿戴、运用或凭借国家队队服和其他国家队全体配备资助商供给的产品,不得将有关配备的样式、标志或图画等删减、添加、含糊和改动后进行凭借和运用。

  第十一条 关于违背本办法的国家队成员,我国篮协除要求其当即纠正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外,还将依据其违规程度给予正告或5000-20000元/次的罚款,依此累计;对状况很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或其他成员,将给予其开除出国家队的处分,关于因国家队成员违背本办法所形成的国家体育总局、我国篮协和国家队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由该成员承当相关的经济补偿及法律责任。